農業環境監測是我國農業環境保護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農業環境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業環境管理必須依靠農業環境監測,農業環境監測必須為農業環境管理服務。長期以來,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在工業污染防治和城市綜合整治,農業環境保護明顯滯后。隨著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業環境污染問題日趨突出,已經成為制約農村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農業環境污染具有隱蔽性、潛伏性和不可逆性的特點,一旦遭到污染恢復困難,往往通過食物鏈危害動物和人體健康。過去,農產品的生產只注重產量的增加,以滿足人口增長的需求,而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農業環境問題一直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對我國加入WTO后農產品參與國際競爭十分不利。加強農業環境監測在新時期顯得尤為重要,全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發展重點提出:“要加強農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農田污染,建設農業資源與環境監測預警系統。而農業環境的監測可以使用農業環境監測儀進行快速的測定分析。
環境監測是利用多種科學方法和手段,監測和檢測代表環境質量現狀及發展變化趨勢的各種數據,并用它解釋環境現象,為環境保護和科研提供科學據的全部過程。農業環境監測是環境監測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借用環境監測的理論和方法,對農業生產環境的質量現狀及變化規律和趨勢進行監測活動。農業環境監測具有法定性農業環境監測的職責是各級各類農業環境監測機構依法定時、定點對農業環境諸要素及農、畜、水產品中污染物的含量進行分析測試,這是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是各級各類農業環境監測機構的中心工作,也是基礎性工作。
(1)定期監測用于灌溉的污水水質、土壤和農產品。這一職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賦予的。1989年7月12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環境保護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部門對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的,應當定期監測用于灌溉的污水水質、土壤和農產品,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被污染。”由此可見,定期監測用于灌溉的污水水質、土壤和農產品是各級農業環境監測機構的法定職責。
(2)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與評價,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國務院發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與評價,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
農業環境監測儀:https://www.agri17.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