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基本條件
一、自檢機構(綜合檢驗機構)
(一) 申請核準從事本單位范圍內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機構(以下簡稱自檢機構),其申請人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是可以承擔法律責任的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申請人次申請自檢機構核準時,其所擁有相應類別特種設備的數量一般應當表1的規定。
表l所擁有特種設備的數量要求
設備名稱 | 數量 | 備 注 |
鍋爐 | 500臺 |
|
壓力容器 | 1000臺 | |
壓力管道 | ||
起重機械 | 1000臺 | |
場(廠)內機動車輛 | 500輛 |
(二)申請核準的自檢機構應當是申請人組織機構中具有建制的常設機構,該機構應當不受來自申請人行政管理或者組織內部其他部門的壓力和影響,能夠、規范地從事定期檢驗工作。
(三)申請人應當提供書面與:一旦獲得核準,對核準范圍內的特種設備承擔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定期檢驗以及其他相關的責任和義務;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關于特種設備動態監管的規定,建立與之相關的檢驗管理和數據交換系統;在無法按時履行定期檢驗責任時,立即告知設備登記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負責的定期檢驗工作。
(四)具有的規模。
1.專職人員不少于8人;
2.檢驗儀器裝備總值(原值)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下同)。
(五)具有的技術力量。
1.機構負責人,有其所屬法人單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圍與責任說明書和正式授權書(任命書),有較強的管理水平和組織能力,熟悉相應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和檢驗業務。
2.技術負責人,有相關項目檢驗師及以上資格,從事特種設備相關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和檢驗業務,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
3.質量負責人,有相關項目檢驗師及以上資格,從事特種設備相關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質量管理工作,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
4.檢驗責任師,有相應項目的檢驗師及以上資格,有崗位需要的技術業務水平。
5.各類人員配備與申請核準項目相適應,具體要求見表2。
(六)具有與申請核準項目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裝備條件,具體要求見表2。
(七)具有的場地、設施。
1.使用面積不少于
2.使用面積分別不少于
3.滿足存放要求的儀器設備室;
4.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每人配備1臺計算機,配備的檢驗軟件應當滿足定期檢驗前從監察數據庫中提取待檢設備數據、檢驗后出具檢驗檢測的當日向監察數據庫傳輸檢驗更新數據的需要;
5.建立了合設備登記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求的定期檢驗數據交換系統;
6.與申請核準項目相適應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標準及圖書資料,技術規范、標準應當有頒布的正式版本;
7.要的通信工具及辦公設施。
(八)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建立了于所屬母體組織的,與申請核準項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且持續運行3個月以上。
(九) 申請次核準或者增項核準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完成申請核準項目的試檢驗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機構對其檢驗能力是否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評價文件。試檢驗加蓋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印章方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