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使用說明書
1、鋁內膽碳纖維全纏繞復合氣瓶(以下簡稱氣瓶)充裝、運輸、儲存及使用等應合《氣瓶監察規程》;用于正壓式消空氣呼吸器時應合GA 124-2004《正壓式消空氣呼吸器》的規定。氣瓶設計壽命為15年。
2、氣瓶充裝壓力禁止過氣瓶標簽標注工作壓力(基準溫度20℃)
3、保持瓶口螺紋和氣瓶內部干燥,氣瓶的瓶閥嚴禁油脂沾染。上
4、禁止充裝或部分充裝任何氣瓶標簽上未注明的氣體。
5、禁止移除、模糊或改變氣瓶制造商的標簽或標志。
6、禁止將氣瓶放氣(保留0.1 MPa),除非卸下閥門。
7、禁止對過復檢周期的氣瓶進行充氣,氣瓶檢驗周期為3年,檢驗應由經批準有檢測資格的檢測單位執行。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經受碰撞、火燒或其它破壞的氣瓶應停止使用,并按有關標準、規范進行檢測。
8、禁止人工加熱氣瓶。
9、發現纖維斷裂、損傷或明顯劃痕,不應充裝。
10、禁止充裝漏氣氣瓶







